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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添加时间:2025/07/23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供电主体:

为规范全市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直供环节用电价格行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数智化转型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暨科技创新推进会议精神,继续推进“双千兆”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要求,现对全市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供电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积极落实转供电价政策

要严格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248号)文件要求,除损耗外,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任何费用。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非电网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非电网供电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高峰时段燃煤发电基准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电度输配电价,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之和(上述三项现行合计标准为每千瓦时0.9185元)。“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严格规范电费收取行为

要严格执行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不得在规定电价之外加收任何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者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损耗和“预购电价”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电价政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性质恶劣、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自本提醒告诫发出之日起,各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供电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请广大消费者对通信基础设施非电网供电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 

来源: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编:沈旭冉

审核:宗成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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