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饲养野生鸟类的通告
添加时间:2025/07/24 来源:泰安市林业局
为切实加强野生鸟类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饲养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毒药、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等工具和国家禁止的其他工具猎捕野生鸟类,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
二、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
三、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禁止杀害野生鸟类。禁止食用野生鸟类。
五、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六、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七、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八、禁止破坏野生鸟类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在候鸟迁徙的关键时节,严禁任何干扰候鸟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鸟类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十一、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上交已持有的野生鸟类及其制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上交地址:属地县级林业部门)。对因伤残、病弱等特殊原因无法自行送达的持有人,可拨打属地县级林业部门服务电话联系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十二、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十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林业部门举报、服务电话(座机):
泰安市林业局 0538-8222331、0538-8222840
泰山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0538-8521965
岱岳区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0538-8568410
新泰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0538-7222027
肥城市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0538-3231613
宁阳县林业保护发展中心 0538-5621114
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0538-2821551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泰安市林业局 中共泰安市委宣传部
中共泰安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泰安市教育局
泰安市公安局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泰安市交通运输局 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 泰安市邮政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7月21日
来源:泰安市林业局
责编:沈旭冉
审核:宗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