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职责
添加时间:2015/11/02 来源:
泰安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订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规定;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参与拟定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议,承办少数民族扶贫事宜;参与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参与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工作,承办有关表彰活动。
五、负责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依法履行管理职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推动宗教界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及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涉外事宜;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港澳台地区的友好交往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工作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