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市物价局政风行风热线问题回复
添加时间:2013/07/26 来源:
市物价局政风行风热线受理群众问题回复
问题一
答: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热力价格是事关百姓日常生活和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商品价格之一。它包括城市居民取暖价格和生产经营企业用气价格。居民取暖价格一般低于成本监审价格,空缺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一块,生产经营企业负担一块,供热企业内部消化一块。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有严格的程序,既要看一定周期内煤炭价格的变化情况,又要看供热企业的经营情况。在调整时,要经过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后才能执行。虽然今年以来煤炭价格有所下降,但目前价格还在不断变动,整体行情并不稳定,后期走势也不明朗,加之供热企业成本压力较大,因此暂不适宜对热力价格进行调整。我们将继续对煤炭价格运行、热力企业经营和百姓日常负担等情况进行密切关注,在必要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满足群众合理诉求,保障群众正当权益。
问题二
答: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大樱桃价格由市场形成,刚上市时,供应稀少,属于稀缺商品,稀有性决定了其价格较高,随着后期大量成熟上市,供应增多,其稀有性不复存在,价格随之下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管理与这一体制相适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并存的管理方式。目前,除少数(约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包括肉、蛋、菜、奶等。《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调发〔2002〕156号)(以下简称《目录》)对哪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定价权限。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主要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国家和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制定的定价办法和原则,在定价权限范围内进行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超出权限范围进行的定调价行为都是违规无效的。如您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访问市物价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看具体内容,网址http://www.tawj.gov.cn/channels/112.html。
问题三
答: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天然气专项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应按建筑面积26元/㎡的标准缴纳专项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就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缴纳,按规定缴纳后,供气单位将气源配套建设至单位用户,未按规定缴纳的,供气单位不得为其建设管网及相关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如果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使用管道天然气,或者不具备管网配套建设条件的,经相关经营单位和市建设、规划、审批中心共同认定后,可不缴纳。另外,2008年7月1日(政府令施行)前已建成的工程项目需要接用天然气的,可由双方协商办理,也可以按政府令的规定执行。如您想了解更多内容,可登录泰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看《办法》具体规定,网址http://www.taian.gov.cn/zwgk/zfwj/zfwj_zfl/zfl2008/201102/t20110223_284041.htm。
问题四
答:感谢网友的提问。从您反映的情况看,物业管理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泰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此问题,您可以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今年我局联合市住建委出台了《泰安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收费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则收费标准应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则应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以上所收取费用应归全体业主共有,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物业管理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继续错误做法,您可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另外,如您想了解更多内容,可在泰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规范性文件”栏目(http://www.taian.gov.cn/zwgk/bmgfxwj/swjj/201302/t20130220_347674.htm)或在泰安市物价局网站“收费管理”栏目(http://www.tawj.gov.cn/contents/125/5281.html)查看《办法》具体规定。
2013年6月27日